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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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