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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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