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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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