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 第二节 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