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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