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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