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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