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入监教育第九条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