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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