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