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