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出监教育

第五十七条

监狱应当邀请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情况,教育罪犯做好出监后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思想准备,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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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