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章 出监教育第五十六条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