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评选本地区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根据下达的名额,从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提出人选,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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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