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评选本地区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根据下达的名额,从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提出人选,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