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监狱对改造积极分子人选实行公示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人选提出异议,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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