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一条

监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每年分别组织评选本监狱和本地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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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