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