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监狱应当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