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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