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