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