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