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