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个别教育第十八条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