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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