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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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