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入监教育第十三条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