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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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