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入监教育第十二条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