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入监教育第十一条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