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