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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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