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获得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内有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