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九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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