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第九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