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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