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