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作业务,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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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