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作业务,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音像制作业务,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