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音像制品制作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