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音像制品制作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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