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