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经营期限届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