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