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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