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