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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