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