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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