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