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