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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