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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