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名称、节目长度、载体形式及内容简介等; (二)合作双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数额; (三)项目合作合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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