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名称、节目长度、载体形式及内容简介等; (二)合作双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数额; (三)项目合作合同。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