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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