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