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