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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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