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七条依法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单位有权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