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单位有权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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