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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