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填写制作文档记录。制作文档记录须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制作文档记录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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