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音像制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填写制作文档记录。制作文档记录须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制作文档记录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