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