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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