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

第十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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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