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