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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