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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