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