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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